义乌公司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
根据《财政部<会计基础工作规范>(2019年修订)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))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丢失普通发票,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:
一、可以取得证明时
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,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“与原件核对无误,原件存于我处”,并由提供人签章。
二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
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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